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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律師協會2025年度大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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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28日
  • 讀畢需時 2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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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驗:一個小小、多山的東亞島國的旅程

Taiwan’s Experience — A Little, Mountainous Island Country’s Journey in East Asia

維虹法律事務所 鄧傑律師

台灣的LGBTQ+權利運動,與民主化的政治、社會、法律改革相關。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結束對台灣的50年統治,中國內戰後敗退的國民政府來台灣,政府以戡亂為由施行戒嚴,歷經白色恐怖、威權統治時期,直到1980年代後期才解嚴,經由國會改選及多次修憲,經濟發展從農業社會轉型為現代社會,民間力量也甦醒,除了在文學或報導中看到同志族群的描述,隨著越來越多人願意出櫃,同志族群的權益爭取匯流成為社會運動,推動法律的變遷。

為介紹台灣的LGBTQ+權利發展,筆者粗略地切分八個主題,八個主題各自的發展在時間上互相交錯,但每個主題起始點有大致的先後順序,這是台灣社會認識LGBTQ+族群的經過,也是台灣人權的發展史,是段值得分享經驗的旅程。

1.愛滋刑事訴訟:台灣司法的轉變-從處罰傳染可能性到承認 U=U、修正危險性行為定義
Criminal Defense in HIV/AIDS Cases: Judicial Shift in Taiwan — From Punishing Possibility of Transmission to Recognizing U=U and Redefining High-Risk Sexual Activity

台灣於1986年出現首例本土HIV感染者,當時面對這種尚無有效治療方法的疾病,政府採取強硬且帶有污名化色彩的防疫政策,也可能是多數台灣人民第一次集體對於男同志族群產生公眾印象。衛生署推動帶有恐嚇意味的衛教宣傳,將HIV/AIDS形容為「活著難堪,死了難看」的性傳染病,當時社會風氣保守、與性有關之事皆被視為羞恥,使得HIV/AIDS不僅被當作「放蕩生活」的代名詞,也成為加諸在男同志社群的標籤。外籍人士若被驗出HIV陽性,將被強制驅逐出境。

1990年,立法院制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處罰「明知感染而傳染他人」的性行為或捐血行為,最重可判七年徒刑,惟未遂不罰。1997年修法後,增訂「傳染未遂」亦屬犯罪,並將刑度提高至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重罪,此次修法也授權行政機關界定「危險性行為」的範圍,定義為「未經隔絕而直接接觸體液或器官黏膜,醫學評估上有傳染可能性之性行為」。

即使抗病毒治療(ART)於1990年代末期問世,社會因早期錯誤衛教所形成的恐懼與歧視仍深植人心,司法亦未能擺脫偏見。2012年,一起受到媒體關注的案件中,被告已穩定服藥、體內病毒量測不到,且與其發生關係的13名性伴侶皆未被感染。儘管專家證人出庭說明其傳染風險「低到可忽略」,法院仍以「客觀上無法排除傳染可能性」為由,判處被告11年徒刑。

此案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未重視「危險性行為」須經「醫學評估」之構成要件,而僅憑「非零即客觀上無法排除傳染可能性」的邏輯推論成立犯罪,對下級法院造成拘束,在眾多類似案件的定罪上,皆可以看到司法系統的恐懼與偏見。

2013年,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發表《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產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指引,2018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承認「測不到病毒=不會傳染」(U=U)的醫學事實。同年世界愛滋大會上,來自多國的32位愛滋醫學與公共衛生專家發表《刑法脈絡下的專家聲明》,呼籲世界各國正視最新的醫學發現,修正對於愛滋的刑罰政策。

2020年,筆者與另一位律師為一件「男性HIV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之間口交屬危險性行為」的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我們引述上述國際醫學文獻,向法院說明口交並非危險性行為,成功說服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首度在判決中明確承認U=U,並指出「危險性行為的判斷,應隨醫學發展與時俱進」,這個判決推翻了過去「病毒量測不到,傳染可能性即便趨近於0,仍是『有傳染可能性』」的司法見解。

該案雖曾遭檢察官上訴,但經台灣高等法院2022年再次判決無罪,最後獲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而無罪定讞。在該案件進行中,台灣衛生福利部亦於2021年7月修正「危險性行為」定義,將「該行為需經醫學評估具有重大傳染風險」作為必要條件,在修正理由中正式將U=U理念納入公共政策,反映醫學發現所導致的政策轉變。

2.1997年常德街事件:人身自由與警察權力之限制:從街頭的你追我跑到釋字第535號
The 1997 Changde Street Incident: Personal Liberty and the Limits of Police Power — From Street Chases to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535

台灣著名文學家白先勇的長篇小說《孽子》,以「台北新公園」(即今日的228和平公園,以下簡稱228公園)為背景,描繪了一群男同志的故事。他在開頭寫道:

「在我們的王國裡,只有黑夜,沒有白天。天一亮,我們的王國便隱形起來了,因為這是一個極不合法的國度:我們沒有政府,沒有憲法,不被承認,不受尊重,我們有的只是一群烏合之眾的國民…我們王國的疆域,其實狹小得可憐,長不過兩三百公尺,寬不過百把公尺,僅限於台北市館前路新公園裡那個長方形蓮花池周圍一小撮的土地。」

男同志從何時開始聚集於228公園,已不可考。然而在1990年代,每晚皆有許多同志前來社交、覓友。午夜前,公園會播放「晚安曲」,並由管理員關閉四周的柵欄鐵門。尚未離去的人,往往移步至鄰近的常德街——台大醫院舊館前的街區——繼續閒聊或巡遊。

台灣到1986年解嚴之前,歷經長達38年的戒嚴,夜間遊蕩仍被視為「可疑」行為,加上男同志長期被視為潛在犯罪族群,因此在228公園或常德街遇警察巡邏時,多數同志往往選擇閃避,以免遭到盤查,輕則受到言語奚落,嚴重者可能帶回警局訊問,甚至通知家人前來「處理」。如果社會治安變差,警方便會更常以「維護秩序」、「追捕逃犯」等理由,到228公園進行臨檢與搜查。警方也深知同志族群因擔心被曝光,常在遭遇不當對待時選擇沉默。

1996年至1997年,台灣社會出現數個重大命案,警方遲未偵破,甚至有擄人勒贖案件的作案人在社會逃竄,犯下更嚴重的罪行。警方維護治安,在街頭或各類公共場所的臨檢強度及頻率都加大,所造成的壓迫,對於少數或底層的民眾的影響最為劇烈。7月底,台北市警察局在深夜228公園關門後,突然於常德街發動大規模圍捕,聲稱「例行性檢查」,強迫在場民眾出示身分證,並將四、五十人推上警車、帶回警局,甚至未具任何理由便登記姓名、拍照留檔。有警員甚至直言:「我們就是要用臨檢,讓常德街杜絕,沒有人去。」

同志公民行動陣線與婦女新知基金會在一週之後,舉辦「誰的治安?誰的人權?從常德街事件看同志人權」公聽會,公開譴責警方借維護治安之名,實則剝奪同志夜間外出與聚集之自由。過去白先勇筆下鬆散的「烏合之眾」,首次以「同志權益團體雛形」的姿態,在公共領域中集體發聲。

隨著「程序正義」、「依法行政」的觀念也逐步被引進台灣社會,有不少人討論《警察勤務條例》是否足以作為臨檢的明確法律依據,並對臨檢制度的合法性提出挑戰。1998年起因於一名行人夜間行走時遭警方不當盤查、搜索,而該行人辱罵警方遭到逮捕的刑事案件,該行人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該案件當事人並非同志族群,但他聲請釋憲後,大法官在2001年作出釋字第535號解釋,明確指出:警察對人民人身自由的限制,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中有關臨檢之規定,並未授權警察可不問時間、地點與對象而任意實施臨檢與盤查,臨檢只能查驗身分,除非經受檢人同意或無法確認身分之外,警方不可要求受檢者同回警局。雖然該解釋並未明言涉及同志社群,但對於防止警察濫權、保障公民自由而言,意義重大。

常德街事件是同志運動史上的重要轉捩點,同志群體首次透過集體行動參與人權、法治的發展。釋字第535號解釋之後的修法,讓民眾在面對警察機關濫權有法律上的根據,也讓許多同志聚會場所得以延續並茁壯。

3.娘娘腔男孩之死:性別氣質受到法律保障的開始與平權法案的萌芽
The Death of a Feminine Boy: The Beginning of Legal Protection for Gender Express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Gender Equality Legislation

1994年,兩位就讀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北一女中)的學生石濟雅與林青慧,相約前往宜蘭縣某旅館燒炭自殺。她們在遺書中寫道:「當人是很辛苦的,使我們覺得困難的,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挫折或壓力,而是在社會生存的本質就不適合我們。」這段發自內心的話語,深刻揭示她們對於社會現實的疏離感與無力感。1998年3月,再有一名同志青少年自殺,促使台灣同志運動者開始籌組同志諮詢熱線,透過同儕電話支持系統,陪伴那些孤單而掙扎著活下去的同志朋友,特別是同志青少年。

2000年4月,屏東縣高樹國中的學生葉永鋕,在校如廁時身亡,他因性別氣質較為陰柔,為了避開人潮,只敢在下課前請老師准許他提前上廁所。屏東縣是較為保守的農村地區,葉永鋕的性別氣質造成他在學校中長期遭受霸凌與排擠,同學時常起鬨要脫他褲子,檢查其生殖器官。4月20日這天,他離開教室後便未再返回。下課後,同學在廁所發現他頭部撞傷、頭鼻出血、倒臥血泊中,送醫後宣告不治。這起事件震驚全台,讓社會開始面對校園中對於性別少數的歧視與制度性冷漠。

葉永鋕的過世成為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的重要轉捩點。教育部由「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紀惠容等人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報告籲請政府重視校園性別問題。隨著社會關注的升高,教育部原本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立法院原研擬《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將「性別平等」原本侷限於「兩性」,拓展至「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等保障範疇,法規名稱也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在2004年6月23日正式通過施行。同志團體如「同志諮詢熱線」也開始應邀進入校園,以「真人現身」的方式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隨著同志與性別團體日益壯大,台灣LGBTQ+權利運動於2000年代初逐步升溫。自2000年起,台北市政府開始舉辦「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活動包含邀請國際同志運動人士演講、同志團體擺攤等園遊會形式。2003年,第四屆同玩節首度從定點集會轉型為遊行,約有500人上街,從228公園遊行至西門町紅樓廣場。這是華語圈首個舉辦的同志遊行,自隔年起,同志團體開始自籌經費舉辦,台北同志遊行後來發展固定於每年十月最後一週舉行,成為亞洲參與人數最多的同志遊行。

台灣各城市也都陸續開辦地方性的同志遊行。2010年,南台灣的高雄市首次舉辦同志遊行,葉永鋕的母親陳君汝站上舞台,對著台下群眾激動地說:「你們終於來了!孩子們,你們要勇敢。天地創造你們這樣的一個人,一定有一個使命,讓你們去爭取人權。要做自己,不要怕……我曾經誇過海口:我救不了我的小孩,我要救跟他一樣的小孩!」。令人遺憾的是,2011年同志大遊行舉辦後,新北市再次發生學生輕生事件,鷺江國中的楊同學因感受不被世界理解、自己結束生命也終將為人所遺忘等緣由而墜樓,因他的遺言,至今每年仍有同志會撰文紀念他,本文也要表達相同的追思。

幾乎是同時,反對同志權利的宗教團體開始有計畫、有組織地進入校園輔導體系與家長會團體,逐步發展出全國性的運動,例如「真愛聯盟」反對同志教育聯署。2018年,反同團體發起第1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主張「禁止對國中小學生進行同志教育」,與另二案反對同性婚姻公投同步進行並獲得通過。教育部在公投通過後,將原法規中相對模糊的「同志教育」用語,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以更具體、積極的方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儘管性平教育的爭戰至今仍持續中,教育部自2023年起,訂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4.性的言論自由:同志書店進口裸男出版品遭搜索,到釋字617號允許軟蕊內容
Freedom of Sexual Expression: From the Seizure of Gay Bookstore’s Imported Nude Male Publications to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617 Protecting Softcore Content

1999年,亞洲第一家同志書店「晶晶書庫」在台北市正式開幕。2003年,晶晶書庫自香港進口男性寫真雜誌,卻遭海關攔截並通報地檢署。警方持搜索票前往書店,查扣店內已妥善封套並標示為限制級、禁止18歲以下閱覽的同類雜誌,書店負責人賴正哲因此被依《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起訴並判刑。

此案迅速引發性別與人權團體的強烈關注。台灣在戒嚴時期曾以《出版法》嚴格管制言論,負責管制言論的新聞局曾以函釋定義猥褻出版品標準,但「何謂猥褻」始終標準不一,定義模糊曖昧,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有疑義。1996年,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07號解釋中指出,猥褻出版品係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法官得依照當時的社會風氣,就個案具體判斷,並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此框架下,男體寫真自然易被視為「猥褻」,因其可能激起所謂「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然而,對同志族群而言,這類出版品亦為投射慾望、建構性認同的重要文化媒介。當國家機關以「猥褻物品」之名禁止其流通,並對持有與販售者提起刑事追訴,實質上構成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與壓制。

賴正哲在被判刑確定後聲請憲法解釋,2006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17號解釋,正面肯認「性言論流通自由」為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該解釋延續釋字第407號解釋對於猥褻的定義,但將「猥褻物品」區分為「硬蕊」與「軟蕊」內容,認為若屬具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等硬蕊內容,仍應視其是否具有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加以判斷;至於一般軟蕊內容,若經妥適包裝、可防止未成年人及不欲接收者接觸,則不應一概列為犯罪處罰之對象。

大法官更進一步指出:國家對於性表現的管制,雖有維護社會多數共同性價值秩序之必要,然亦應尊重與保障少數性文化群體,使其依自我性道德認知與風化觀點,享有表達性言論與接觸性資訊的自由。

本案標誌著台灣在性言論自由保障上的重要進展,也彰顯同志文化逐步獲得法律平等對待的契機。對許多同志而言,這是首度確認:即使自身屬於社會少數,仍受憲法所保障,不應被國家體制排除於公共文化與言論之外。而這號解釋的精神至今仍然影響網路空間的性言論自由案件、甚至擴及到實體公共空間的性言論自由。

5.同婚法制化:憲法訴訟、公投及立法-從一個人的抗爭,到釋字748號解釋,再到爭議沸騰的全國性公投與後續的立法行動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Referendums, and Legislation — From Individual Struggles to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48, Then to Heated National Referendums and Legislative Actions

台灣LGBTQ+權利的發展歷程中,同性婚姻的法制化無疑是最引人矚目的里程碑。2006年,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首度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然而該草案並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遭多數政黨聯手否決。事實上,在正式的立法倡議之前,早在1986年就「召開記者會出櫃」的祁家威,就一直在為同性結婚請命,他曾經是台灣同志權利運動的唯一代言人。

祁家威不斷透過立法院、內政部、法務部與地方法院等機關,提出修法訴求或申請與男性結婚,1998年,他因公證結婚遭拒而提起訴訟,並於2000年聲請釋憲,然而司法院大法官在2001年以「只是以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無具體法律爭議」為由不受理,但他並未因此止步。

2012年,祁家威再次向戶政機關申請同性結婚並提起行政爭訟,該案歷經行政法院程序後,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時,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的許秀雯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惟最終仍遭駁回。2013年,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包含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引起保守宗教團體強烈反彈,三個草案中,僅有婚姻平權部分由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鄭麗君正式提案,然而在委員會審查階段就無法再進一步。

2015年8月,祁家威在許秀雯律師的協助下,再次聲請釋憲,正值總統大選的預備階段,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也在競選廣告中公開表達支持婚姻平權,是主要政黨總統候選人首次表態。蔡英文在2016 年當選後,支持同性婚姻法制化的社會氛圍逐步升溫,不料,國立台灣大學的法文教授畢安生在同性伴侶過世後,未獲法律保障而輕生,引發社會震撼,在此背景下,原已籌備甚久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結合跨黨派立委,再度提出民法修正草案,亦有其他政黨或個別委員陸續提出不同修法草案版本。

自2016年11月起,民法修正草案在國會的審查過程,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支持與反對同婚的群體多次於立法院或總統府前廣場集會,12月10日婚姻平權大平台舉辦「讓生命不再逝去,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超過25萬人站上凱達格蘭大道,12月26日,民法修正案通過委員會審查,進入政黨協商階段。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開憲法法庭,就祁家威聲請釋憲「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進行言詞辯論,祁家威在法庭上動情地陳述「我等這一天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宣布最慢2個月後公告解釋。2017年5月24日,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宣告民法婚姻制度並未保障同性性傾向者結婚自由與平等權,此種法律狀態違憲,要求政府於兩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如未完成,則同性二人可以依照解釋直接登記結婚。

然而,釋憲勝利並未立即促成社會共識,保守宗教團體、反同團體、甚或新興的宗教政黨迅速動員發起「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禁止對中小學施行同志教育」、「另立專法保障同性」三項全國性公投,與2018年地方大選合併舉辦,三案皆以高票(約六至七百萬票)通過,反對票約僅三百萬票,同婚支持者發起的兩項反制性公投則雙雙落敗,民進黨也在地方選舉中大敗,嚴重衝擊蔡英文政府。這場激烈的公投攻防使社會嚴重對立,全國性的爭議幾乎達沸騰點,除了集會造勢、街頭宣講拉票,許多同婚支持者的家庭與人際關係都緊張加劇,在公投結果出爐後,同志社群及其支持者則陷入深沉的悲傷與無力感。

748號解釋的立法期限是2019年5月24日,面對釋憲與公投結果,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或同婚專法)草案,替代修正民法,避免「婚姻」二字出現,但在條文中明定同性二人得辦理「結婚登記」,以符合釋憲意旨,在閣揆蘇貞昌促請下,立法院在2019年5月17日三讀通過748施行法,5月24日正式生效,台灣因此也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同性結婚法制化的國家。

專法架構下的同婚制度仍不完全等同於異性戀婚姻,是台灣婚姻平權運動所面臨法律、政治與社會三重拉鋸的結果,祁家威數十年的奮鬥並未因立法完成而停下來,蔡英文總統則是在首任任期就兌現競選承諾。事實證明,社會秩序並未陷入混亂,公投期間反對同婚者的威脅恐嚇,也失去了立基點。

6.婚姻平權立法不足之處:過渡期間與跨國同性婚姻
Gaps in the Marriage Equality Act: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Cross-Border Same-Sex Marriages

748施行法是在2019年完成立法,然而在2017年釋憲結果公布至立法完成這兩年的過渡期間,出現制度上的權利空白。筆者認為,從憲法所延伸的法律秩序,承認同性二人有權締結婚姻,應是在釋憲結果出爐時就已經發生改變,政府完成後續立法只是法律層級的制度建立,並非須待立法才讓同性享有配偶權利,至於748施行法並未規範過渡期間應如何處理、認定保障同性二人權益,應屬法律漏洞。

胡勝翔訴勞保局案即與本議題有關。胡勝翔與潘世新在2017年釋憲後舉辦婚禮,當時尚無法律讓同性登記結婚,二人只能在戶政機關註記為「同性伴侶」,此種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二人舉辦婚禮後,潘就因為罕見血管疾病倒下,胡勝翔一肩扛起照顧責任,2017年底潘世新不敵病魔離世,隨後胡勝翔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配偶喪葬津貼,遭到勞保局以「非配偶關係」為由拒絕。

筆者與另二位律師義務協助胡勝翔提起行政爭訟,法院於2019年8月判決,判決內容指出,748號解釋是宣告「規範不足的狀態違憲」,在過渡期間,即便立法尚未完成,法院在不侵害立法範圍內,就個案,可基於釋憲意旨,適當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做成合乎憲法意旨裁判,要依照潘世新過世時的事實,適用判決時有效且合憲的法律,判斷雙方是否有配偶關係。法院認定,無論異性或同性婚,法律要件上均包括書面約定、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登記,本案中胡勝翔與潘世新曾舉辦婚禮,有多人參與婚宴,見證二人結婚意願、在婚宴報到簿上簽名,且有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該註記可視為結婚登記的替代措施,認定二人具有配偶關係。胡勝翔案的判決出爐後,行政機關並未上訴而告確定。

然而,上述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筆者亦曾承接同樣涉及過渡期間的民事案件,簡而言之,一方當事人未能等到同婚立法即過世,所產生的財產繼承權益案件,由於涉及第三人利益保障的問題,法院最終仍以雙方當事人未在台灣締結婚姻為由駁回請求,且認為過渡期間並非法律漏洞而是立法者有意的決定。

另一爭議則是跨國同婚問題。748施行法中並未規範涉外同性結婚的選法規則(國際私法),故而行政機關在法律施行後,僅允許台灣人與有同婚國家國民可以登記,無同婚國家的國民則不能結婚。伴侶盟就此也協助多組跨國同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其中一件是祁家威欲與馬來西亞國民結婚,其餘包括與香港、澳門、日本等無同婚國家或地區的案件,每一件行政法院都判決人民勝訴、行政機關敗訴,逐步累積穩定法律實務見解,主要以國際私法的公序條款,確立同性二人能結婚是台灣的公共秩序,排除無同婚的外國法規適用,行政機關最終也承認應以台灣的法律秩序為優先考量,受理台灣人與無同婚國家的跨國同婚。

台灣與中國人民的跨境同婚,與行之多年且為數不少的兩岸異性通婚不同,在台灣法治下,兩岸婚姻選法規則是以特別專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而非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異性結婚須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結婚、領取結婚證後,中國配偶經過面談才能到台灣登記結婚,程序較為繁瑣,但誰能結婚並沒有爭議。

台灣已有同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未有同婚,因此不但結婚資格有疑,在程序上,也無法如同異性婚姻一般,先在中國登記,更也無法再後續來台登記結婚。台灣同志社群內部也有不少質疑兩岸同婚的聲音,尤其是台灣在面臨中國不斷打壓的國際處境下,兩岸同婚較為少見,同志社群內部歧見是累積眾多因素交織而成。

伴侶盟有協助非常少見、在第三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兩岸同婚進行法律訴訟,行政法院認為同婚為台灣的法律秩序,即便雙方沒有在中國先辦理登記,法院仍認為同性既然已經依照他國法律辦理結婚,則其家庭成員間應有「團聚權」,要求台灣的移民署直接面談中國籍配偶,在訴訟結果下,行政機關核准面談後,中國籍配偶最終來到台灣辦完結婚登記,將進一步申請依親居留。

7. 同性收養與同性家庭的組建:從收養同性配偶親生子女到共同、接續收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未獲得社會共識
Same-Sex Adoption and Family Formation: From Stepparent Adoption to Joint and Successive Adoption — The Stalled Progress of Assisted Reproduction Law Reform

關於同性家庭的父母子女關係,748施行法在通過之時,並未準用民法或人工生殖法異性夫妻生育子女、建立法律關係的制度,僅準用民法收養制度,限於「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從立法院院會紀錄觀之,立法者所欲保障的是「已經現存於同性關係中的子女」,包括與前異性關係所生子女、同性二人在外國進行人工生殖所生出的子女,均以收養制度,來建立與無血緣他方的法律親子關係,此種立法方式明顯是出於避免直接賦予同性二人比照異性的親子關係,造成社會抗拒同婚的考量。

然而,748施行法只允許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這樣的制度,對收養人有雙重限制,在婚前單身狀態時,單身者可以收養,但是在跟同性結婚後,不行單身收養,但也不能跟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原先在單身時收養的孩子,也不能再被配偶收養;對被收養人而言,若被同性收養,只能有單親,若被異性收養則可能可有雙親。

筆者在748施行法通過後,曾承辦過多件同性家庭收養案件,但因法規的限制,僅有收養他方子女這一種類型,至於未受法律允准「二人共同收養」或是「收養他方養子女」此二類型的個案,隨著748施行法施行越久,數量就越多,也逐漸累積出修法能量。我們聽到的案件,包括了二人想要共同收養兄弟的子女,尚未結婚前,聲請單身收養就因同性身分遭法院不予認可;也有二人中由一人聲請無血緣收養,已進入試養階段時748施行法通過,卻因為法律不允許二人共同收養,以致二人若結婚將導致試養終止,二人被要求等收養程序全部完成之後才可登記結婚,結婚後也無法讓收養子女擁有雙親。

針對前述法治有所欠缺的狀況,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同志諮詢熱線、彩虹平權大平台於2021年協助數個類似處境──「欲收養他方單身時收養之養子女」的同性家庭個案,共同再次向法院叩關,筆者有幸與數名律師共同受邀參與案件的公益律師團。其中有一對當事人在第一審時,就獲得法院的認可;筆者協助的家庭,其審理法院認為,聲請人在其配偶聲請單身收養時,已知悉法律規定不可接續收養,因此駁回。律師團共同為這一對女同志媽媽提出抗告,指出這樣的法規同時侵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平等權、收養自由、家庭組成權,也有違收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及台灣已經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已有違反憲法之疑慮,獲得抗告法院認可,裁定停止程序向憲法法庭再次聲請釋憲,經憲法法庭受理。

立法院在民間團體督促之下,再加之同婚過後,社會整體對於同性組成家庭的接受度也逐步提升,逐步理解同性孕育子女的需求與異性家庭並無二致,在朝野各黨有初步共識下,於2023年5月17日通過修正748施行法收養條文,允許二人共同收養及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筆者參與案件由法院所提的釋憲聲請案也無再續行必要。

另一方面,同志族群對於生育子女的需求,也隨著同婚施行漸久,讓越來越多人認真考慮,也讓台灣社會也逐步重新檢視《人工生殖法》是否合宜。目前這部法律許可的人工生殖僅限於異性不孕夫妻,且妻子必須擁有子宮,易言之,必須是用至少受術夫妻其中一方的生殖細胞,並且由受術女性配偶妊娠。這樣的制度排除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與男同志配偶採用人工生殖,台灣人工生殖醫學技術雖然是世界頂尖,同志若要人工生殖技術只能到國外進行。

目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執政黨跟在野黨不同立委均有提出人工生殖法的修法草案,其中是否開放代孕引發社會重大爭議,主要是涉及到階級及性別剝削的質疑,至今未能凝聚共識。同志家庭與生育權的議題,仍卡在法律與社會的雙重瓶頸。未來,如何在保障同志家庭的同時,兼顧性別正義與社會認同,將是重要課題。

8.過時的侵害人權行政命令卻連憲法法庭也不受理:跨性別免術換證訴訟
Outdated Human Rights–Violating Administrative Orders Ignor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The Legal Gender Change Litigation for Transgender Individuals

台灣設有戶籍制度,每一位住在台灣的公民,皆必須至戶政單位辦理身分登記,其中就包括了性別,戶政機關也據此發給國民身分證。依據《戶籍法》規定,如果身分登記事項有變更者必須登記,是以,若一位跨性別公民想要變更其戶籍登記上性別(法律性別),也必須經過登記、換發身分證。然而要如何變更法律性別,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主管機關內政部在2008年透過函釋,要求欲變更法律性別者,必須經過摘除生殖系統(卵巢或陰莖、睪丸)的手術,以及檢附兩份精神科的醫師診斷證明。

此種要求人民必須完成對於身體完整、健康權利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才得以變更性別的規範,未以法律規定,僅由行政機關以一紙函釋為之,有違法治國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原則,自2019年起伴侶盟接連協助跨性別者陸續提出數件行政訴訟,主張該函釋應屬違憲,為跨性別者爭取免於手術,可依照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方式認定變更性別。

隨著訴訟進行,行政法院透過數個判決,認定內政部2008年函釋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漸漸已成為主流見解。但拒絕適用該函釋後,有部分法官認為法律並未明定如何認定性別,這種情形與同婚類似,因行政機關討論久懸未決,甚至未提請立法院討論,呈現規範不足的狀態,可能涉及立法怠惰的違憲,而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不過這項聲請遭到憲法法庭不受理,主要理由是:行政函釋若涉違憲,法官本就不受其拘束,而行政法院已有累積數例判決可以認定性別變更,因此認為聲請者並未說明違憲的具體理由。

主管機關內政部則一直以性別變更涉及跨部會業務,仍持續開會討論中但並無結論,因此堅持仍繼續適用原有函釋,如果有跨性別者未經手術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會遭到戶政機關駁回。現實中,一旦駁回決定進行行政救濟,行政機關在敗訴後通常選擇不上訴,幾乎形成「敗訴即不上訴」慣例,但這也就意味著,跨性別者仍須一案一案提起訴訟,才能獲得換證機會,權利保障始終無法常態化,且透過訴訟、經法院判決才能變更性別,耗費的時間與金錢,對於長期處於社會較不利地位的跨性別族群,無疑是一種系統性的不利益。

除了訴訟之外,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自2019年起,每年均會在台灣同志遊行的前一個夜晚舉辦跨性別遊行,是亞洲唯一的此類活動,2024年有超過2000位跨性別者及其親友支持者參加。

結論:籲請珍視台灣得來不易的LGBT+權益運動成果,成為台灣的夥伴,共同守護基於民主、自由、法治的人權進展

Conclusion: Calling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Recognize Taiwan’s Hard-Won Achievements in LGBT+ Rights Movements and to Join Us as Partners in Advancing Human Rights Rooted in Democracy, Freedom, and the Rule of Law

當世界提起「台灣」,許多人第一個想到的是全球領先的半導體企業──台積電;也有許多人會聯想到台灣海峽另一側的強權鄰國,對台灣主權的否認與政治上的壓迫。然而,除了這些國際的關鍵字,還有另一個台灣──人民深切珍視公益、關心社會進步與國際連結的台灣。

台灣的LGBTQ+權利運動,從來不是單獨發生的,一直與其他社會運動互為倚靠。自戒嚴解除後,台灣社會走向民主改革的浪潮,同志權利的運動歷經艱辛,每一步進展都不是憑空而來——常常源自於無數悲傷的事件、生命的逝去,喚起社會對話、思辨與共情。也正是無數運動者,其中不乏有許多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投入熱情與專業,才換得今日這些得來不易的成果。

LGBTQ+ 權利就是人權,但人權的進展絕非牢不可破,經常面臨極權政體的外在威脅,也可能因內部政治退潮、保守反撲、社會不安或恐懼而倒退;民主制度一旦崩壞,這些權利也隨時可能瞬間消失。

作為法律與人權倡議者,台灣的律師們將持續投入法律、社會與文化的改革行動。我們更期盼國際社會看見台灣的努力,不僅肯定台灣的經濟與戰略價值,更願意成為我們在人權價值上的夥伴——在民主、自由、法治的共同信念上與我們並肩同行,守護我們生而為人的尊嚴、自主與平等。因為,這個小小又多山的島嶼國家,是台灣人的台灣,更是世界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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