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共同參與辯護的HIV感染者口交案,於111年7月21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11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下稱最新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最新判決中,最高法院沒有跟隨107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所採取的「目前醫學上既無法完全排除未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者之感染可能性,感染者本身HIV病毒量之多寡,以及其感染可能性高低,均不影響是否屬危險性行為範圍之認定」見解,轉變認為「感染者所為性行為是否有造成他人受感染之可能,亦應透過醫學及科學上之證據評估判斷,俾使防治愛滋病採取之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而實質兼顧公共利益與感染者之權益」。
最新判決也首度承認隨著醫學研究的發展,必須兼顧HIV感染者的「隱私權」,危險性行為定義因涉及「愛滋病防治之重大公共利益與感染者之隱私及性自主等權益,為避免大眾對愛滋病毒因認知不足而產生莫名恐懼,導致感染者為免遭受旁人歧視而拒絕篩檢或接受治療,造成愛滋病防治功虧一簣,進一步影響公共衛生及公共利益,因此對愛滋病之防治自應隨醫學研究進展情形加以調整」。
此外,最高法院也不吝於在判決理由中援用2018年世界愛滋大會「專家共識聲明」中,對於HIV感染可能性的說明,減少社會大眾對於HIV/愛滋的誤解,「參酌上開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指引及世界愛滋大會專家共識聲明等2份文件關於愛滋病毒不會穿透完好人類皮膚,而係經由特定已知途徑傳播,該病毒亦不會藉由空氣、飛沬、病媒、蟲媒或一般接觸等途徑傳播,必須特定體液中存充足病毒,而該份量充足之特定體液直接與非感染者之黏膜、受損組織,或正在發炎之潰瘍但非完好之皮膚等接觸,並克服該非感染者之先天免疫抵抗,才能傳播該病毒。」
我們對於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表示肯定,我們也為當事人從偵查開始歷經5年的奮鬥,雖然遭到誤解,但最終爭取到自己的清白,感到高興。特別轉達當事人感謝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及社會大眾的體諒。
敬請媒體報導本案請以A1稱之,勿再透露當事人過往職業,當事人因本案已離職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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